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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狱友抢地下钱庄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0:36 南方新闻网

  四狱友抢地下钱庄获刑

  4人合伙共抢劫75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至18年

  本报讯(记者秦鸿雁)四名在劳改时认识的狱友入室抢劫“地下钱庄”一案昨日一审判决。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4男子有期徒刑14至18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7月底至8月初,男子杨云峰和张海营邀集杨波、金虎与同案人齐某、“小伟”(均在逃),多次在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公寓杨云峰的暂住处,密谋抢劫作案。其间,由张海营带路前往福田南路30号附近进行踩点。去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杨云峰、张海营、杨波、金虎等6人携带钢珠枪、匕首、胶布、手套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微型面包车窜至福田南路30号住宅小区伺机抢劫,因发现有警车停在附近而未敢下手。当日下午4时许,6人又窜至该处,由张海营在车上接应,杨云峰、杨波、金虎与同案人齐某、“小伟”分别持钢珠枪、铁棒、匕首进入该小区某室,胁迫丘某等4男1女跪下不许动,并用带来的胶带纸对丘某等人进行捆绑、贴嘴,抢得丘某等人现金人民币75万元后,逃离现场。

  随后,杨云峰、杨波、金虎与齐某、“小伟”聚集到罗湖区一夜总会房间,由杨云峰主持分赃,其中杨云峰分得赃款人民币14万元,杨波12万,金虎与齐某、“小伟”各得赃款13万元。因张海营未在场,其分得的赃款10万元先由杨云峰保管,后经金虎转交给张海营。发案后,公安机关共追缴赃款4.3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云峰等4人结伙持械入室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均系主犯。其中杨云峰、张海营、杨波曾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金虎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余刑与本案抢劫罪数罪并罚。鉴于4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杨云峰积极要求退赃,其家属也交纳了退赃款4万元,悔罪表现好。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4人各处罚金2万,并判处杨云峰有期徒刑15年;张海营有期徒刑14年;杨波有期徒刑15年;金虎有期徒刑15年,撤销假释,余刑5年继续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对此判决,部分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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