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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疾病患者可以获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1:17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本期嘉宾:丁定远 市民政局副局长

  昨天本报1版第一时间刊登了《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出台的消息后,广大市民对此十分关心,已有读者来电询问一些更具体的细节,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记者: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的《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有哪些创新?

  丁定远:有三个方面创新:一是国家民政部刚部署大中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点,而我市建立了“城乡一体,标准一致”医疗救助办法,体现了“走在前列,干在实处”的精神;二是“零门槛”救助;三是兼顾特殊群体如见义勇为者、外来从业人员等。

  记者:大家都想了解什么样的疾病可以救助?

  丁定远:患10类特殊疾病住院或门诊治疗可以获得救助,这10类特殊疾病在《办法》中也作了明确规定。(一)重性精神病;(二)重症尿毒症;(三)恶性肿瘤;(四)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五)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六)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七)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八)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九)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十)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

  此外,医疗救助对象非特殊疾病住院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及重度残疾康复治疗也给予一定额的救助。

  记者:医疗救助标准是怎样的?丁定远: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我们已经起草《宁波市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具体待市政府批准后出台实施。各县(市)的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市区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记者:申请人患特殊病种是否需要鉴定?

  丁定远:对申请人患特殊病种疾病,诊断明确的不需要鉴定。对申请人是否患特殊病种需要进行医学鉴定的,可以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

  记者:办法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机构有没有规定,需要转院治疗怎么办?

  丁定远: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具体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享受相关费用的减免。需要转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必须由副主任职称以上医师提出转院治疗的理由和意见,经该医疗机构同意后方可转诊治疗。转诊治疗一般允许转诊一次,特殊病情需要再次转诊治疗的,应当事先取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同意。转本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在本办法救助范围。

  记者:医疗救助金如何计算的,需要扣除哪些费用?

  丁定远: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用药,扣除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9类报销部分后,按标准给予救助。(记者 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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