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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义勇为的“英雄”成为“凶手”之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2:00 光明网
陈旭

  南京维达前线计算机有限公司的门卫刘振堂,在“见义勇为”时遭到群殴后,举刀砍伤了正准备离开现场的行凶者。刘振堂的过激行为,让他从一个见义勇为者变成了刑事被告人。17日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振堂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害人沈某有重大过错,酌情对刘振堂从轻判处其管制1年半。他所在的单位仍拿出1万元,在开庭前赔偿给伤者,也给法院从轻发落刘振堂打下基础。(据《金陵晚报》5月18日)

  英雄和“凶手”是一念之差的事情。刘振堂看到一位拉泔水的老人因挡住一辆小车的路被车上的三个人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去见义勇为的,他也被这三个人暴打一顿,情急之下,砍伤了其中之一。就因为此,他从英雄变成了“狗熊”,成了凶手、成了刑事被告人,还给率先行凶者赔偿了一万元。看到刘振堂的这种因为见义勇为开头所导致成了刑事犯罪,我就想起了杜甫的那句诗:“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颇有些感慨良多。

  当然,对于刘振堂的判决,是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文所量刑的。我们作为旁观者,是无法也无权干预的。但是,当情理和法律产生冲突后,当这一量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后,我们多少还有点伤感和悲哀。是的,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不管你是谁,当你违反法律后,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让我感到伤感的是,在这起公正的判决宣判的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给人有一种正义输了的错觉。

  古人有着“事不平,有人管;路不平,有人铲”的朴素情感。我们今天的社会倡导的是见义勇为的英雄主义精神和行为。但是,见义勇为的界限往往和自身的犯罪的界限只是一线之差,稍微把握不准尺度,就会使英雄成为“凶手”,因为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你不把歹徒打伤,歹徒就会把你打伤。这时候,往往就是一个你死我活的争斗。在这里,英雄的“亡”,往往也就是两种“亡”法:一种是被歹徒打死,真的成了英雄,但这个称号是要用生命来换取的;另一种“亡”法,就是防卫过当,或者把握不住法律的界限,把歹徒打伤后,你就同样成了罪犯,也要负刑事责任,还要附带民事赔偿,你这个见义勇为从个人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都是不划算的。

  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还要提醒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在和歹徒们进行斗争时把握好分寸。也做到这一点实在不易。其实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碰见这类事情后宁愿当“狗熊”也不要逞英雄为好。从去年到今年,类似的因见义勇为而使自己“翻船”的事,媒体上已经出现过好几例。这负面的教训对于怀着朴素的英雄情感去见义勇为的个体人来说,是够沉痛的。

  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是一对矛盾体,要解决这一问题确实还有难度。当见义勇为的“英雄”变成“凶手”之后,不知更多的人们当如何想。假如我们也遇到需要见义勇为时,是路见不平,勇敢冲上去,还是尽快大逃亡呢?看来,这个问题还需要交给专家来研究,交给法律去定夺。

  反正,本人有点一头雾水,寻不到北的感觉。为那位热血的刘振堂而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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