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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防刑讯逼供不能迷信全程录音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2:00 光明网
许海建

  近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何挺,回应了对于“命案必破”负面效应的提问,强调“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并指出,公安机关将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嫌疑人的讯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刑讯逼供。

  明确“命案必破”只是一种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当成目标,就违背了客观规律,但同时“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如果不把“命案必破”作为方向,那将有多少被

害人死不瞑目。防止刑讯逼供也是必需的,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可谓触目惊心。前者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后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两种权利都是同等的。但仅仅靠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就可以兼顾这两种目标呢?显然不够。

  全程录音录像已经有试点,这种制度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实现审讯的透明化,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也可以很大程度防止刑讯逼供。这种制度是好的,但相对于目前的司法环境,显然有很大不足。从个案上说,很容易就找到悖论。在杜培武杀人案中,杜培武被审讯长达十六昼夜,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而在控方交给法庭的审讯录像却做地天衣无缝,看不出任何蛛丝马迹。

  国外之所以实行这种制度有大的成效,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提审是分属不同部门的。犯罪嫌疑人从开始被提审时起,就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没有间断。该录像一式两份,犯罪嫌疑人也有其中一份。而在我国,虽然羁押和提审分属刑侦部门和看守所部门,但实际上都是公安机关,是一家人。公安机关同时拥有刑事侦查和对看守所的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这跟国外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环境是不一样的,效果上肯定也就打了折扣。

  而且,全程录音录像,是事无巨细的录呢,还是有选择的录涉及提审情节的。如果事无巨细的全程录音录像,必然增加大笔成本,对硬件和人力资源都要涉及,经费问题就是大问题,这在很多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基本就不可行。有选择的录,那跟不录能有多大区别。

  笔者认为,除了全程录音录像外,可以考虑象法学家提出的那样,改变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场所的管辖,由司法部负责管理看守所,并对被羁押的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负责。但在没有变革管理体制前,还是需要探讨其他制度设计。比如我国虽然规定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排除,但这一范围显然过窄,应该扩大到非法取得的物证也应该排除。比如律师在场权制度,这一手段成本小效果大,但我国目前律师分布不平衡,这就需要律师制度的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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