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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各养一子 抚养费自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12:22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闫晓光)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养育一个儿子,可时隔不久,女方养育的入了澳大利亚籍的5岁小儿子将父亲告上庭,起诉要求父亲按照澳大利亚标准每月支付一万元抚养费,理由是离婚协议并没有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支付,因此,父亲仍有支付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未就两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另作约定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应是由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负责该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因此于日前驳回起诉。

  事件

  夫妻离婚后各养一子

  刘某(男)与沈某婚后于1996年6月14日生育了长子阿琨(化名),1999年10月22日生育了次子阿峰(化名)。

  2003年10月16日,刘某与沈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长子阿琨由男方携带抚养,次子阿峰由女方携带抚养等。协议还对儿子的探视、教育和居住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分割作了约定,协议经广州市原东山区公证处公证。

  2003年10月24日,沈某与刘某在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确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均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起诉

  状告父亲讨万元抚养费

  这样离婚后,两个孩子阿琨和阿峰分别随刘某、沈某生活。可时隔不久,5岁的阿峰由母亲代理,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刘某每月支付其当月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原来,阿峰认为,他跟随父亲入了澳大利亚国籍,已经5岁了,达到了澳大利亚的法定入学年龄,赴澳大利亚学习将更有利于其前途发展,而且其母亲已经移居澳大利亚,他也要跟过去,因此刘某应当按照澳大利亚标准支付抚养费。

  至于为什么要让父亲支付这笔抚养费,阿峰及其母亲认为,《离婚协议书》只是明确约定了双方各自负责哪个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及教育居住等具体安排问题,并没有直接涉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而刘某作为阿峰的父亲,支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

  判决

  子女归谁养就应谁负责

  案经越秀区法院和广州市中院两审,法院认为,沈某与刘某离婚时已明确约定长子阿琨由男方携带抚养,次子阿峰由女方携带抚养,而且离婚后双方已按该约定履行。在双方没有就两个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另外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应是由负责养育子女的一方负责该子女的全部抚养费用。

  关于费用问题,法院认为,阿峰虽然是澳大利亚籍公民,但其自出生后一直在国内居住、生活,且女方沈某有工作能力,也有比较优越的经济条件,足以保障他正常的生活需要,而刘某已经承担了另一儿子的全部抚养义务,故阿峰再要求每个月支付其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的依据不足,法院因此驳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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