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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将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实行监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22:1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 陈菲)“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

  《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

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要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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