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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征收物业闲置税不是一个好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1:42 南方报业网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向省建设厅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共有七条,第三条是抑制不合理需求,其中一项建议是,对非自住又未办理租赁手续的住宅征收物业闲置税。

  其实,早在今年两会之前,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经济研究所所长郭松海就曾经提出,对那些收入高、房产多而空置、造成资源浪费的人要征收房屋闲置税。他的理由是,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很多人还没有足够的房子住,你浪费宝贵资源就应该缴纳高

额的税费。

  现在,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也提出这一建议,但它不可能也不应该被付诸实施,因其既不合理,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既无助于抑制资源浪费,更无助于解决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问题。

  首先,征收物业闲置税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民众通过合法渠道购买房屋,并获得政府发给之产权证,即拥有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有权意味着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法处置它,或者居住,或者办公,或者出租;基于某种他认为合理的理由,当然也可以临时或长期闲置。民众的这种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任何私人或政府机关,若没有充分且合法的理由,且通过必要的程序,不得强制干预民众行自由处置自己房屋之权利。其次,为征收物业闲置税,政府必然要深入介入民众家庭生活,逐户调查房屋是否住人,也会给民众带来不便。

  当然,民众的财产权和隐私权都不是绝对的,假如为了明确而显著的公共利益,政府自然可以对私人权利作若干限定。问题是,征收物业闲置税,侵害了民众上述两项权利,却无助于实现公共利益。

  土地资源有限,闲置房屋就是浪费资源,因而应当征税。此种逻辑过于勉强。按照这种逻辑,则政府可以对几乎所有东西征收闲置税,因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资源都是稀缺的,而其制成品又都可能存在闲置。比如,民众买了汽车,未必天天开;买了大米,未必天天吃,是否也要征税?另一方面,民众购买了一所房屋后,该房屋所对应之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就从公共资源变成了私有财产,究竟是否属于浪费,只能由个人判断,跟很多人是否住上房子已经没有关系。否则,政府是否也可以因为有些人还吃不饱肚子而对胖人征收粮食闲置税?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提出征收物业闲置税的主要理由是抑制不合理需求。这里所说的不合理需求,可能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房屋所有者的不合理需求。既然房屋闲置,那就证明他当初的需求是不合理的。预料到以后可能征收闲置税,他就会抑制购买的欲望。第二个含义是,假如该房屋被出租,则可以减少其他人购买新房的需求。这应当是建议开征闲置税的另一个目的,即减少当期对新商品房的购买需求。建设部有关官员也经常说,中国不缺房屋资源,问题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开征物业闲置税,可以迫使那些有房屋的人把房屋拿出来,从而增加租赁市场和二手房市场的供给。

  确实,近几年来,某种程度上的不合理需求推动了商品房价格的不正常上涨。不过,房屋租赁市场的供应并不紧张,事实上租赁价格远远跟不上新房涨价速度。这说明,问题不在于人们因为租不到房子或租赁价格过高而拥挤到新房市场上,而是因为人们看到新房价格不断上涨,早买早占便宜。因此,如果确实要抑制人们对新房的不合理需求,就该另想办法。

  大量不合理需求,其实主要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制造出来的。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制造房地产市场繁荣景象,连续进行大面积拆迁与旧城成片改造,源源不断地制造出“被动性需求”,把收入并不宽裕的民众逼到房地产市场上。另一方面,自2004年宏观调控以来,政府不断释放出收缩土地供应的信号,推动房价上涨。民众看到,相对于房屋,货币在贬值。这种通货膨胀局面当然推动那些本来打算以后买房的民众提前消费,或者可买可不买的民众,通过购买房屋实现货币保值。相比于当下强烈的通货膨胀预期,未来的物业闲置税能有多大作用?

  对于房地产市场,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似已显出病急乱投医的心态。各种不合理的、不具有操作性甚至有可能违反宪法、法律的建议,纷纷出笼。对此,政府应当谨慎对待,思考房地产非理性繁荣的真正问题所在。否则,政府在细枝末节上纠缠,会被市场解读为政府没有调控决心和政策工具,则非理性繁荣就会愈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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