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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间反扒”与“快意恩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2:00 光明网
徐迅雷

  本是一趟蜜月之旅,怎奈一天不抓贼就手痒,来自深圳的反扒大侠苑国栋在杭州初试身手的第一天,一下抓了两个小偷……春末,杭州《都市快报》的系列报道,反响热烈。已经步入中年,被称为“老苑”的苑国栋,施行的是“独行侠”式的个人反扒行为;杭州警方蛮开明,说“非常欢迎像老苑这样的民间反扒力量与警方携手,共同打击犯罪、建设平安杭州”。

  老苑属于外来的过客,路过杭州,其行为仿佛有一点“鲶鱼效应”的味道。所谓“鲶鱼效应”,说的是挪威人捕获沙丁鱼后,在运输途中在鱼槽里放入鲶鱼,因为外来鲶鱼的搅动,致使沙丁鱼群在紧张中警觉地游动,从而保持了活力,避免了漫漫路途中的死亡,最终大多数都活蹦乱跳到达目的地。“鲶鱼效应”就是一种“激活效应”;当然,人家运输沙丁鱼,如果仅仅只有一条鲶鱼是不够的。

  老苑这种民间抓小偷的行为,自然也引来公众的一些疑问。首先我们要看到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百姓不可以抓小偷,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老苑的民间反扒行为是可以施行的。但是,这样的行为毕竟是“非常态”,其作用是有限的,而且,这种“非常态”通常行走在“边缘地带”,若不小心是容易踩上红线的。

  我们知道,别说是小偷,就是在押的犯人也是有人权的,出手不当,很可能行为人自己成为违法者甚至是犯罪者。在云南曾经发生过一个“抓小偷见义勇为,打小偷却又犯法”的案例:有一对兄弟在后半夜抓住一个小偷后,施以铁锤、木棒,殴打小偷致死,结果两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还赔偿了巨款。小偷也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这个概念至今似乎仍然无法深入人心。当公众把目光一再投注到公权恣意侵犯私权时,往往忽视了自己私权的越位和滥用。法律的公平就在于,你打死一个小偷,所获的罪责和你打死一个平常人没啥两样。普通百姓没有权利殴打小偷,只有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可恨”的小偷身上施以你的快意恩仇,这是不允许的。

  在老苑身上,潜在的危险就是这种“快意恩仇”意识。行走江湖,快意恩仇,一剑封喉,血溅五步,此所谓“侠客”是也。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从来不缺少侠客,而且在民众的血脉里,涌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对快意恩仇的“侠客崇拜”,你看《水浒传》里,那些认为“杀人不过头点地”的好汉,都是被看作“除暴安良”的英雄的。今日对付小偷,如果“抓”了之后还施以“打”,以为这就是“除暴安良”,那么,这就不是对传统侠客意识的扬弃,而是一种盲目的“继承”,这种继承侠客衣钵的意识和行为,与现代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现代法治社会,早已不允许“快意恩仇”。

  一个真正文明而法治的社会,对小偷的人身权利是不会忽视的。在这里,我想说一说美国对付小偷的理念。著名法学家何家弘留学美国时,就遇上了“小偷事件”,他回国后在《法学家茶座》上刊发了一篇文章叙述此事,给我印象深刻:那天他从寓所出来,嘿,正遇一小偷撬他的汽车锁,他不由大喝一声,奔上前去缉拿,那倒霉的小偷撒腿就跑;何家弘练过短跑,年轻体健,他急起直追,但毕竟小偷比他更熟悉道路,转过几条街路后,小偷给追丢了。

  他气喘吁吁地报警,警察急问:“你被盗了什么贵重东西?”回答当然是“没有”,没想到,警察满腹狐疑:“你没丢东西,追他干吗?”何家弘一脸困惑:“他,他不是小偷么?不逮住他,以后他还会偷别人的东西!”何家弘自以为理直气壮,可美国警察立马表情严肃起来,正儿八经来了一番法治教育:“喂,你太傻!如果小偷有刀有枪,把你打伤打死,那是你倒霉;如果你把他打伤了,还是你倒霉——他去告你,你败诉的几率很高。至于他以后还会去偷别人的东西,这是我们警察的事情,不需要你过问!”何家弘是证据学、犯罪侦查学教授,他这下明白了什么是“差异”;更明白了什么是“差距”。美国向来不提倡百姓与小偷直接对抗。他们一方面是担心普通百姓容易被小偷所伤害,同时也不希望百姓加害小偷,而更重要的是,他们更明白:抓小偷,是我们警察的事!“警察抓小偷”或“小偷被警察抓”,这才是“常态”!

  我们今日的社会,毕竟已不是“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时代,社会治安现在还离不开见义勇为,但“抓小偷”毕竟是警察的本职工作。我们的社会绝不允许小偷“笑傲江湖”,但民间反扒高手到处“笑傲江湖”那也肯定不是什么好事;作为“非常态”的民间反扒,毕竟行走在边缘地带,必须时刻守住合法的边界,否则,说不定自己这头也搞成了“笑熬糨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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