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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统计“集权”的思路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5:11 云网

  ■刘以宾

  《中国经营报》报道:国家统计局打算先选择几个试点城市,由其代替地方直接进行试点城市关键经济运行数据的核算,并形成统计结果。4月中旬,上海、湖南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调查总队相继挂牌成立。据说这是为实现“让中国统计成为'阳光统计'”目标而采取的重大制度安排,它有利于维护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提高统计信誉。笔者认为,因

下级统计部门履职失当而干脆自己直接干、因下级政府权力运行走型而采取“集权”,这样的思路未必正确,这样的改革未必“经济”。

  行政区划格局下的政府层级结构,在我国已有千年历史,这种政权格局之所以一直存在,必有其客观合理性。统计作为各级政府职能之一,当然应本着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由各自负责,然后逐级上报汇总,于是才有了如今各级政府编制齐全的统计部门和专司统计的官员。而统计的“集权”和自己直接干,势必造成重复投入、重复建设,是政府资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真正的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不执行中央政府方针、路线、政策乃至欺上瞒下的现象,绝非统计造假这一项。假如一遇中央政府意图受阻便采取这样的思路和方法将意味着什么?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失职的无奈和默许,另一方面是行政成本的大量增加。默许地方政府的失职,同样也会产生“破窗效应”,而行政成本的增加,只能导致百姓负担的愈加沉重。统计的“集权”,无疑是对地方政府统计信用的一种彻底失望、彻底否定,也是对地方政府人格以及官员人格的一种莫大的嘲讽。

  近若干年,地方政府信用水平下降一直被公众所诟病。不过细察起来,情况以及原因也各有不同。例如,由于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界线未能划清楚,有些看似政府失信的事件,企业、商家往往是真正的制造者。在这类事件中,地方政府一方面不想失信,另一方面也无法阻止失信,因为自己的利益与企业、商家捆在了一起。再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失信事件,其实系由个别职能部门或个别官员个人行为造成。有的也许被处罚,有的之所以没被处理,概出于对干部的所谓“保护”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而唯有统计造假这一类失信事件,既是一些地方政府主动、有意的行为,也是其整体的行为。之所以说是“主动”和“有意”,媒体多次披露过的客观事实可为证明:行政长官明令统计部门必须把GDP“做”到多大,一次达不到要求,须推倒重来。不止一位地方统计局长辞职乃至自杀,与此不无关系。之所以说其是整体行为,是因为凡一级地方政府统计造假,往往都是最高行政长官指挥下的多个相关部门的统一行动。一方面是“个人说了算”、长官意志难违,另一方面是大家利益一致,于是心照不宣。久而久之,“集体无意识”效应便导致了几乎所有当事人的道德约束失效和羞耻之心全无,统计造假的“潜规则”则被习惯成自然地普遍认同和遵循。

  地方政府统计造假,无疑是一种性质最恶劣、社会负面作用最严重的一种失信行为。即使别的失信尚能找出得以原谅的客观依据,统计失信也找不出半点儿理由。尽管经济运行数据的统计工作被视为“经济工作”,而默认和原谅统计失信,其负面意义则远远超越“经济”。

  信用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所谓“信用”,不外乎政府(以及国家)信用、商业信用、个人信用三种,前两种信用的缺失其危害远远大于个人信用缺失。即使从前两种看,也存有重大差别:在“买房市场”为主体的经济社会里,部分企业、商家的信用缺失其实并不可怕,因为消费者有“用脚投票”的权力,失信的商家迟早会受到客观经济规律无情的惩罚。从长远以及整体上看,市场经济对商业失信有一种天然的、巨大的约束能力和净化能力。而地方政府信用缺失则不同:一方面,公众不可能“用脚投票”;另一方面,当民主进程尚未达到真正意义的“用手投票”之时,几乎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约束这种可怕的信用缺失。而地方政府、哪怕最低一级地方政府的失信,都会对整体上的政府信用产生损蚀。

  很多专家认为,在尚未执行试点,且不知道执行范围的情况下,难以评价该思路可能取得什么样的效果。而根本上杜绝地方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还应把更大的希望寄托在修改之后的《统计法》身上。也就是说,要实现政府统计的客观、真实,首先必须仰仗法律,必须将统计真正纳入法治轨道。不过,即使《统计法》已变得十分成熟和管用,担心仍然存在:法律永远会处在相对不完善的状态,因此永远需要道德、文化约束作为补充。说到底,遏制地方政府统计造假,落脚点依然应在有关官员个人的道德人格之上。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政府统计领域大力进行“八荣八耻”教育,比其它任何领域都具有针对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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