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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汉奸居所”折射历史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5:22 云网

  孙广勋

  在近日举行的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南京市规划局局长周岚作关于《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说:“一批名人居所和历史事件发生地,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等,是本市一些重要事件的见证地,其建筑本身并非优秀,但因具有历史价值也需要进行保护。”(《现代快报》5月24日)

  对于是否保护诸如“慰安所、汉奸居所、办公场所”这样的建筑,在学术界等社会各界上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有的认为这些场所的存在是国家和民族的耻辱,理应予以拆除,而有的则认为,这些场所具有历史价值,理应予以保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孰是孰非,笔者以为,首先必须厘清的一点就是“汉奸居所”这一类建筑是否也属于受保护的“文物”?搞清楚了这一个问题,我想,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

  所谓文物,其实就是“历史的见证”,是一个民族至关重要的“身份证”,它的基本价值体现在文化传播、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人类研究、鉴赏上,凸显的是社会效益。因而,衡量一座建筑是否属文物,关键是看建筑自身所承载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只要具有了这些基本的要素,就无可置疑地应纳入申报保护范畴。

  对照以上文物的内涵而言,“汉奸居所、慰安所、办公场所”等确实是一种“历史的见证”。正如南京大学历史系副研究员韩文宁说:“从历史角度看,不管是慰安所,还是汉奸居所,都有保护价值,至少可做反面教材。因为,历史资料不仅仅需要原始文字记载,完整的房屋等实物建筑更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如慰安所,它是侵华日军带给我们的一种耻辱,对遗址立法保护,很有教育意义。”看来,虽然“汉奸居所”等建筑令人生恶,却还有着“另类”的社会教育价值。从这两点来看,“汉奸居所”等同类建筑当然可以列为“文物”的保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包括许多专家学者在内的许多国民还存在着一定偏颇的认识,致使一些本来承载社会教育的所谓“耻辱”建筑逐渐在我们的眼前消失,让人扼腕叹息。比如,九一八事变的发生地北大营已经一去不复返,邯郸日寇残杀同胞遗址也已经被拆除,广州的一些慰安所遗址早已经在城市建设中被夷为平地,等等。要知道,作为一种历史的见证,这些“耻辱”建筑一旦被拆除,就将无法恢复。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政府的介入,保护好历史遗迹,进而培养起人们保护历史的意识,反思历史的勇气。

  可喜的是,南京市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决定将“汉奸居所、慰安所”等“耻辱”建筑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切实保护,这体现了社会的一种历史理性。要知道,尊重历史,正视历史,讲究的就是实事求是。社会进步到今天,我们已经走过了从对某些敏感历史事件避讳、抹杀到争论、正视的阶段,在当前,我们仍然需要继续高举解放思想的大旗,逐渐学会用比较宽阔的胸襟和比较客观的眼光来看待历史,尽我们最大的能力来保留、保护有价值的历史文物,而不应介意它到底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历史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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