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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17:32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25日电(记者田雨、吴俊)对于重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逃匿或者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25日部署全国法院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重点时说。他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一定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高度重视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以及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

  姜兴长指出,要突出审判重点,对因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重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逃匿或者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姜兴长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认真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堵塞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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