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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制度性抗歧视何所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0:08 红网

  上海西庭网球俱乐部和公寓在社区管理中对家政女工(俗称“阿姨”)乘坐班车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只能坐后排、必须听从司机安排。这样的规定遭到了网络舆论的讨伐,大多数网民认为这种规定属于阶层歧视。社区管理方迫于舆论压力,已经取消了原先的规定。(5月25日《新京报》)

  最初披露此事的网友将“班车”事件与美国民权运动史上著名的“罗莎巴士”事件

相提并论,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然而,在我看来,上述二者之间的交集恐怕只有一辆汽车而已。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人们对抗的是出于商业目的设置的管理规则,而后者所挑战的则是立法机关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法律。简言之,后者对抗的是制度性歧视。

  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各州秉承所谓的“分离并且平等”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种族隔离制度,公交运营领域自然未能幸免。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汽车的前半部是白人的座位,后半部是黑人的,白人不能坐后半部的座,黑人不能坐前半部的座。1955年的12月1日,一个名叫罗莎·帕克的黑人妇女因坐了白人座且拒绝让座,被当地警方拘捕——这就成为“罗莎巴士”事件的肇因。

  在“班车”事件中,“阿姨”们其实对限制条款并不敏感,愤怒的多是网民。而在“罗莎巴士”事件中,歧视的受害者们却是抗争的主力军。事件的主人公、后来被誉为“民权运动之母”的罗莎·帕克说“我想,我不让位的真正原因是,我自认为有权和其他乘客受到一样待遇。”而当她被捕并被审判之后,当地的黑人以拒乘公交车的方式表达了对她的声援与对歧视性法律的抗议。他们大多选择步行,忍受着生活的不便,冒着被极端分子袭击的危险,整整坚持了381天。

  在“班车”事件中,公众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的压力最终迫使社区管理者撤消歧视性规定,是舆论战胜了商业逻辑。而在“罗莎巴士”事件中,最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司法体系。无论是罗莎·帕克、马丁·路德·金还是此后“静坐运动”中的黑人抗争者们,都从司法体系中获得了挑战制度性歧视的利器。他们笃信法治的力量,虽然无力直接改变歧视性的法律,但可以走上法庭,促使法官们以宪法为尺牍,依据法定程序,审查种族隔离法律的合法性。195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巴士黑白分坐规定违反宪法,给“罗莎巴士”事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发生在上海国际社区中的班车事件让人们联想起半个世纪前在大洋彼岸的那辆“罗莎巴士”。社区班车和公交巴士、家政阿姨和民权之母,这多少有些风马牛不相及,却恰好体现出人们对一切歧视行为的厌恶。只不过,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少更严重更恶劣更不堪忍受的制度性歧视,而其始作俑者远比社区的洋老板厉害得多。温习“罗莎巴士”事件,可以让我们觅得对抗制度性歧视必须倚仗的两股力量:其一源自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其二源自于坚守宪法精神的司法体系。当越来越多的受歧视者在法庭上张扬权利意识,当司法体系成为维护宪法精神的忠诚卫士,制度性歧视将灰飞烟灭,公平就会触到我们的鼻尖。

稿源:红网 作者: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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