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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最低工资59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1:50 新晚报

  哈报网讯(记者 赵振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调整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今年哈尔滨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90元,即将现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至438元,再加上“三险一金” 152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县和县级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400元。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工资暂不调整。

  通知规定,实施等级工资或其他工资形式,以及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人员,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货币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市委、市政府改革改制规划范围的国有企业,涉及最低工资标准的,仍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评定;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按国家批准的安置方案执行; 实行计件工资的机械加工、基本建设、仓储运输和执行提成工资形式的餐饮、服务等行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测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此前,劳动部门发布的非全日制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4.30元/小时、县级市2.60元/小时、县2.50元/小时的企业,已考虑了“三险一金”缴费因素,此次暂不调整。

  用人单位应建立工资分配制度,使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给与经济处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就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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