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药品实行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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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4: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记者 余卫强)全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药品的执行情况,实行每月公布和年终考核,按评分标准,9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昨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上每月公示各有关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完成情况。重点公示药品阳光采购积分前十位和后十位的医疗机构名单,起到警示和自律作用。阳光采购的评分标准包括各医疗机构采购上网药品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药品收入总金额占医疗机构收入总金额的比例,医疗机构采购便宜普通药 品(单价小于10元的药品含上网限价、不限价内的药品)的金额占药品总采购金额的比例等共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