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供应定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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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4:53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记者曹显钰)“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并正式发布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燃气供应作出许多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遵守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应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燃气企业、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燃气供应站点;应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燃气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