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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昊陵”“龙门石窟”等频遭恶意抢注,专家呼吁——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5:0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文化遗产频遭“抢注”

  随着国家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抢救的力度加大,近几年,我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项目被人抢注为产品商标的现象频频发生。

  比如,淮阳的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太昊(伏羲)陵”被注册为产品商标,适用

范围扩大到明信片、书籍、宣传画、照片等。淮阳人如果想用太昊陵这个名称,就会有侵权之嫌,需向商标所有者付转让费。而世界文化遗产洛阳“龙门石窟”被一家机构注册成商标,适用范围从一般商品到出版物、书籍等,限制了社会对龙门的宣传和研究……

  在我们大力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时候,这种“不当注册”或“恶意抢注”所造成的垄断,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造成了另类的“破坏”。为此,记者采访了我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乔台山。他说:“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公共文化财富,不能为个别机构和个人所抢注、所垄断!培植民族文化品牌和地方文化品牌,必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那种抢注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做法,实际上戕害了民族民间文化,阻碍了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文化遗产保护

  不是“跑马圈地”

  专家建议,在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时,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使民众在观念上认识到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属于全民族所共有,为全社会所共享;认识到每个人既是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爱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社会公德。其次,是在法律上和管理上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及其相关存在形式,均应在保护之列。只允许“有限使用”,只能用于适合的商品,以免对其造成《商标法》中所说的“不良影响”。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为某种商品的名称,但不能“跑马圈地”,如果多年不用,应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要限制非原产地注册人的“不当注册”,取消“恶意抢注”。商标管理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维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尊严,新闻媒体也有监督的责任。原产地也应有点“地方保护主义”,在遇到被抢注现象时,应及时出来制止。第三是维护民间艺人的知识产权。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艺人传承的,他们在传承中的新发现、新创造,社会应予以保护,艺人也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禹州钧瓷,有100多个新造型和新品种已经注册“专利”。有了专利保护,不但使产品身价倍增,还会鼓励更多的艺人去创新。既有助于钧瓷技艺的传承,也有助于钧瓷产业的发展。②7

  □本报记者陈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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