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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苦衷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7: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乐子

  夕阳虽好,黄昏恋却是别有一番苦涩。

  日前参加一个座谈会,有与会者谈到,当前老年人再婚困难重重,大多得不到双方子女的支持,只好不领结婚证而非婚同居。有关调查资料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

无配偶的达到35%,其中愿意再婚的达到37.6%,能够成功再婚的只有6.9%。随着老年人口日益庞大,这一问题愈加显得突出。

  有人呼吁子女恪尽孝道,要多给予老年人精神关怀,关切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有人说老人和子女之间要加强沟通,达成共识;这些意见都是不错的。但我以为,这并不是主要原因。对于老年人非婚同居现象,需要更加冷峻的剖析。一方面,子女要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于当前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老人的赡养和照顾较大程度上依赖子女,特别是在农村,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等还是一笔较大的开支,赡养的尽责与否,还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事实也证明,农村老年人因为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再婚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因为子女对遗产继承存在顾虑,也往往导致老年人再婚受阻。老年人再婚,双方多在年龄、经济上有较大差异,作为拥有房产、退休金、积蓄等一方的子女,自然不愿意与他人分享,但又不能阻止老人的处分权,因此就百般阻挠老人再婚。

  无奈的黄昏恋于是走向了非婚同居。但是非婚同居的形式,使老年人再婚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在法律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矛盾,可能投诉无门。这种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因为经济矛盾很快分手;有的存在虐待现象,甚至引发血案;有的因为一方的去世而起纠纷。

  让老年人合法、合理地追求自己的晚年幸福,是一项社会责任,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纾解难题要从普及法制教育、依法办事出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区工作者,要重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让有关婚姻自主、赡养义务、继承权等知识深入民心,并在可能条件下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老年人的意愿———由于婚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即使是子女也不能干涉。

  其次是抓住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两大关键,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有了明确界定,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也有了依据,可以保护各关系人的利益,这样就容易获得谅解和支持。

  再者,要大力推进社会化养老的进程。经济利益冲突是子女反对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只有有效地化解这一因素,老年人才可能拥有独立自主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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