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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底气”何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7: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牧野

  4月14日的《宁波晚报》以未点名形式,报道了象山县某行政单位在一起民告官案件中败诉。判决生效后,“官”却不愿意履行判决,“民”不得不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独有偶,慈溪市也发生了一起村民向该市某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查处一起土地违法案件,但该机关迟迟不予解决,村民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判令该行政机关必须

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作出处理。败诉后的行政机关没有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自动生效。但令人奇怪的是,直到现在,即判决生效半年后,这家行政机关仍然拒绝履行法院的这一判决。

  法院的判决意味着什么,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又意味着什么?我想,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这样简单的问题不会不清楚。《宁波晚报》在报道象山那起案件时,以败诉的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判决有点迟钝”为憾。据说,这两起案件,都引起了当地民众的强烈关注。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不管怎么说,都是要有“底气”的。那么,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这两家涉案机关的“底气”来自何处?

  我想大概来自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些政府部门看来,他们是在为公共利益行使权力,因而可以享有某种特权,即使是滥用这种权力,也不应受到处罚。第二,一些行政机关表面上承认司法权力的至高无上,在骨子里仍然视行政权力为大,根本不把司法权力放在眼里,并公然以行政权力对抗司法权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首长可以进行处罚,但事实上,因此而受到处罚的行政官员几乎没有。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也认为,即使打输了官司,输的是单位,即使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自己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受到处罚,这便助长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抗法“底气”。

  据笔者了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绝非个案,而是带有一定的倾向性。一个普通公民,比如说因为欠债而被法院判决必须偿还,他可能会想办法进行抵赖,但这种抵赖往往是消极的,或躲藏起来不显身,或声称自己没钱无力偿还,但他绝不敢说自己的这种做法是对的。与“老赖”们的这种抗拒相比较,个别政府部门抗拒判决却要“硬气”得多,他们会想出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为自己的抗拒行为辩解。

  现代法治理念认为,一个法治国家,其政府必须是一个责任的政府、服务的政府、遵纪守法的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社会的基础就是政府依法行政,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力、尊重法院的判决,一句话,政府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

  当前,举国上下都在全力推进依法行政,我市更提出了建设“法治宁波”的战略构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政府机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这样的事,实在令人震惊。如果政府部门都敢于抗拒司法,视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无物,又怎么去要求老百姓遵纪守法呢?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宁波”又从何谈起呢?如果说违法行政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的是群众的合法权益,那么,不履行法院判决就是对司法权力和司法尊严的藐视,损害的则是整个政府的形象,更是对法律根基的一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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