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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昨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今天,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改草案)》进行审议。据悉,此次北京对信访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除进一步细化了信访人的权利外,对信访人的义务、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信访秩序等全方面进行了规范。

  信访总量上升、问题集中、形式激烈

  据介绍,《北京市信访条例》(以下称《条例》)于1994年审议通过,至今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的时间,期间对保证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信访总量不降反升,信访问题集中,信访的形式也趋于激烈。为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全方位修订,结合新修订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对各地方信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条例》将内容从原来的七章36条扩充为《条例(修改草案)》的十章68条。

  细化信访人权利,明确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记者注意到,《条例(修改草案)》设专章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开章明义“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随后,第十五条分六款细化了信访人的权利,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知情权、要求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的权利、要求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告诉记者,1994年颁布的《条例》中规定的信访人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对这些内容不再重复,而是从各个条款中抽象、概括出符合信访人特点的特定化权利内容,保障信访人“依法信访”这一实体权利的实现。同时,从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出发,《条例(修订草案)》也规定了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等。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信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规定,包括尊重信访人的人格,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等。张引说,以往缺少对信访工作人员指责的明确规定,但直接接触信访人的恰恰就是这些工作人员,因此有必要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予以规范。同时,明确了工作人员的职责,也更便于人民群众对信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大信访”让群众知道该找什么部门

  此次《条例》修订延续不变的是以往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即仍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都纳入《条例(修订草案)》中统一予以规范。但是人大、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关于信访事项受理及办理程序具有较大差异,因此草案分三章分别进行规范,便于信访人向不同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请求。其中,有关行政机关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草案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而对人大和两院的信访规定则只限于对受理事项及办理程序的原则性规定。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解释,之所以沿用这样的格局,是因为在全部的信访事件中,有40%的信访与法院和检察院有关,而《条例》面对的是社会公众,重要的是让群众通过《条例》明白,什么样的问题该找什么部门来解决。至于各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工作程序、细节等则可通过由该部门颁布实施细则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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