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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保护区拍电影需先交方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天津5月25日电 记者王继然 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方案,并在指定范围内开展活动。这是今日公布的《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猎捕和杀害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猎

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或者在禁猎(捕)期期间,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的个人和组织,应当在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禁猎(捕)区之前,向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活动方案,并在区、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捕)区对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对野生动物主要繁衍生息场所造成破坏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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