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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裁定上船扣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陈煜儒 为靠港船舶加油是沿海燃油供应公司重要的业务来源。但是,船舶加油后拖欠油款使得供油公司十分担心,如何追回油款一直是燃油供应商所困扰的事。天津海事法院近日在秦皇岛开创性地采取了扣卸期租船人燃油的方法,为该市某油料供应公司成功地追回了油款。

  2006年3月28日,秦皇岛某油料供应公司一纸诉状将海南某船务公司告上天津海事法

院秦皇岛审判庭,请求法院为其讨回拖欠的油款80余万元。原来,秦皇岛某油料供应公司(下称原告公司)和海南某船务公司(下称被告公司)曾签订供油协议,约定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期租的船舶加油。原告公司先后为被告期租的多艘船舶供应燃油累计价值达80多万元,被告公司拖欠款项拒不偿还。无奈,原告公司向秦皇岛审判庭提出对被告期租并停泊在秦皇岛港的“东鸿118号”号轮的燃油予以扣押。

  接到申请后,秦皇岛审判庭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时很快发现了此案的难点所在:被告所租“东鸿118号”轮的船东是浙江某船舶公司,被告与船东之间签订的是船舶定期租赁合同;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船东对定期租船承租人拖欠的油款并不负偿还义务,法院也不能对该船东所属的船舶实施扣押。因此,以往遇到此类情况,供油公司不能对船公司采取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只能眼睁睁看着船舶“来去自如”而望船兴叹。

  但是,法官们根据租船合同中约定被告负责供应燃油,“东鸿118号”轮上燃油应属于承租人所有。法院虽然不能对“东鸿118号”轮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但对该轮上燃油却可以实施强制扣押。据此,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立即果断地作出对“东鸿118号”轮燃油实施强制扣押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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