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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闯红灯:制度之弊不是个人免责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9:18 国际在线

   作者:志灵

  在同济大学召开的一个有关“中德道路信号灯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红绿灯间隔时间设计不合理是造成行人乱穿马路很难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有资料显示,德国和英国都根据其国人的忍耐度来设计最长红灯时间,而我国虽然没有国人忍耐度的相关调查资料,但远高于其他国家的最长红灯时间,有挑战行人忍耐极限之嫌。(《东方早报》5月24日

  “红灯设置考验行人忍耐极限”,当这样的标题成为媒体标题时,舆论对制度弊端的激愤之情油然而生。言下之意是,行人闯红灯并不是完全出于自身规则意识的匮乏,而是由外在的制度弊端引起,所以不应过分地苛责个人。制度之弊真的能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吗?

  事实上,当我们把社会文明的提升完全诉诸制度的设计时,已经是在“制度完美无缺”的假设下讨论问题。可问题是,无论何时何地,一个完美制度的诉求都仅仅是理想,无论怎样周密设计都难免存在漏洞,所以从一个假前提出发的结论是值得怀疑的。红灯等待时间太长之弊固然需要解决,但这不能成为闯红灯的借口。

  假如制度之弊可以成为免除个人责任的理由,按同样逻辑推下去,杀人的农民工、贪污的官员等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违法者,都可能会以制度弊端拒绝承担个人责任。不无遗憾的是,近年来不少公共事件的讨论中,很多人还是陷入了制度崇拜论的泥淖难以自拔。

  不管一种违法行为有着怎么样的理由和借口,它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对制度弊端的反思才能成为一种可能。否则,从制度弊端去为个人违法寻找合理性基础,就会成为常态,结果只能在问题解决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遮蔽事件的本质。

  需不需要制度,这是一个伪问题;但该如何敬畏制度,这却是一个真问题。任何制度的生成及威信的树立,无一不有赖于参与其中的个体自觉遵守来实现。让人担心的是,一旦以制度之弊作为践踏制度的理由,成为公众习以为常的本能,哪怕是越来越趋向于合理的制度,其命运将不是被越来越多人遵守,而是更多人肆无忌惮地在“苛求制度”中“宽容自己”。

  说到底,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与对规则弊端的修正,是一个互为前提的关系,而不是势不两立和水火不容。正因为有苏格拉底以自己牺牲为代价,才换来希腊人对制度的敬畏之情,从而完成了希腊民主和法治的启蒙与构建——虽然苏格拉底为之而死的制度,存在许多让人难以容忍的弊端。

  首先敬畏制度,然后才能修正弊端,这才是面对制度应有的理性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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