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用品不得强配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09:31 沈阳今报 |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二)住宿费住宿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三)考试费 高校考试费收费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二)代收费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和各高校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