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适用范围扩大缴费基数变化专家详解哈市养老保险新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1:46 生活报

  本报记者 薛宏莉

  今年3月2日,哈尔滨市劳动部门颁布实施了《哈尔滨市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很多市民纷纷询问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等问题。为此,25日,哈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领导详细地解读了新办法。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

  从地域范围来讲,新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不但包括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还适用于不需要办理执照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须携带营业执照,其他个体业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区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单位发放。

  个人账户规模调小不影响待遇

  个人账户规模由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这并不影响参保者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新办法规定的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规模调整前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记入部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息和运营收益。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设上、下限

  新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其他个体业者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雇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以按照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保险基金不再“空账运行”

  原办法中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空账运行”,现收现付制度。新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必须足额存储。

  大部分退休人员

  待遇将提高

  原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两种: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办法又增加一种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三种办法同时并用。参保者可对比新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选择待遇高的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相应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因企业破产等国家政策允许提前退休的(含退职、不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相应减发,每提前一年,减发其过渡性养老金的2%。

  出国人员也可领取保险金

  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的户储存额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劳动者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企业未缴纳保险金将被罚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税务部门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