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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七部门合力打造农民健康“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3:00 新华网

  [背景链接]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处于全国各省之首。截至2005年底,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已达到85.5%,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保障水平不高、参保农民补偿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6年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更上一层楼?江苏省财政厅、卫生厅、发改委、民政厅、农林厅、食药监督管理局等7个部门新近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进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力把农民健康的“保护伞”打造得更好。

  农民参合“百分比”“补贴比”更上一层楼

  2006年,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要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要达到88%以上。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及“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2006年,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苏北、苏中从人均不低于3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50元,苏南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提高筹资标准,新增标准部分全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2006年提高筹资标准部分,江苏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分别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10元、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另对农业人口占较大比重的贾汪区、亭湖区、宿城区、清浦区、海洲区及通州市、启东市、江都市给予适当补助,原定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补助政策、以奖代补办法不变。

  向容易导致“因病致贫”的高额费用段倾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总结和分析试点以来基金支出情况,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

  ——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余和此次增加的筹资额作为调整补偿比例和补偿“封顶线”的依据。方案调整应体现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的原则,重点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适当兼顾门诊报销,增加受益面。鼓励参合农民就近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疗疾病,用于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医疗费用报销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60%。

  ——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合理设置大额医药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对容易导致农民“因病致贫”的高额费用段应体现政策倾斜。在县以下5000元以内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应不低于40%。逐步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不得低于3万元。对外出打工的参合农民,凡在异地不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民同等标准报销。

  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级卫生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定点机构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并实行事先告知及病人签字认可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控制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

  确保参合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药品供销渠道。

  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严防严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

  从2006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实行县级统筹,原实行县乡两级统筹的地区应尽快调整。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补助。

  各级

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合作医疗基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严加防范、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账等行为。

  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各级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实行年度必审,审计整改合格的方可申请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县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地级市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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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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