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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何重罚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13:39 温州新闻网

  什么是职业病?遇到突发事件,哪怕有生命危险也要不顾一切向前冲,这是记者的职业病;看到美人美景,就会下意识地去找角度按手指,这是摄影师的职业病;哪里有纠纷,哪里有案源,当律师的可能就比常人更兴奋,这也算一种职业病。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再比如,搞评论的总是想探究新闻事件背后的真相,习惯了用怀疑的眼光打量世界,但凡事讲度,做得过了,就被人戏称为“职业病”。

  而真正的职业病,远没有上面所说的那么轻松。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共有10大类、115种。

  而现实情况则更为严峻。据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的一份报告,目前全国涉及有毒有害品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人,有两个职业病集中的重点人群:一是约1亿名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的流动劳动者,二是1.36亿名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农村劳动力。在现阶段,这些人群既是我国的劳动力主体,也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人群。深圳的情况也不乐观。深圳市卫生局调查结果显示,全市19700家工厂中,存在严重职业毒害因素的企业高达9392家,与职业毒害因素接触的工人就有30万人—冷冰冰的数字后面,是多少鲜活的生命个体和多少个无助的家庭。

  人往高处走,病往低处流。这里所说的“低处”,就是指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生存环境相对恶劣,职业选择能力相对较差的人群。总是能听到“劳动者要有保护意识”的呼吁,可是,如果有其他选择,谁不会保护自己?

  能够庇护他们的,只能是公共力量。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履行健康保障、保险等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等基本权利。深圳市、区、街道办卫生监督机构近日统一行动,将对全市存在隐患的企业依法检查,对自改达标的进行达标登记;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严重不符合要求、自改力度不大、拒绝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陆续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这次专项整治,力争使深圳市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数比去年减少80%,实施警示标志悬挂率达100%。从本月起,专项整治进入限改阶段。

  一方面是防治整治,另一方面则要对违法企业坚决惩罚。惩罚的力量究竟该有多大呢?笔者建议,除行政处罚以及出了生产责任重大事故需要刑事起诉外,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企业,也应该由政府部门提起诉讼。大多数情况下,相比受害者的损失,违法企业作出的补偿微不足道,而真正的负担,除受害者外,大部分由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卫生部门来承担,实质上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社保或卫生部门有义务起诉他们,挽回公共财政的损失。

  在起诉违法企业时,除考虑到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外,同时,赔偿额度还应考虑到违法企业被查获的几率。也就是说,这家被查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企业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外,还必须替没有被查获的企业接受处罚。假定被查获的企业只有三分之一,那么,这家公司应该缴付的罚款额度就是他人因素而受到损失的3倍。这个由几率决定的罚款额度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尔教授的发明,由美国国会创设的法律判决委员会采用了他的办法,起到了一定的遏止企业违法行为的作用。

  这个办法并不是在用“重典”,而是以法律的手段,用经济惩罚的办法,遏止不顾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企业。全社会应该形成共识,决不能让违法企业有利可图,也决不能让其心存侥幸。这样,才能减少职业病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来源:《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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