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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物管规定立法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3:4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成都市物业管理总规模达8000多万平方米,管理项目2300多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如何确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经费如何确定及管理?居委会在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充当什么角色?物管区域如何划分?昨日,《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立法听证会在市房管局举行,与会13名市民听证代表就上述焦点问题等展开讨论。据悉,听证代表的观点将被吸纳进新一轮的《规定》修订中,近期交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征集项1投票权数

  大套型投票权数 咋算?

  《规定》第8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或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代表观点:

  余燕(律师):我持反对意见。应按业主在物管区内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一般以平方米来确定投票数,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都这样做。

  廖冰虹(培训师):赞成一房一票。作为公民个人,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凭什么面积大就权利多?

  征集项2业委会经费

  物管费1%做经费 如何?

  《规定》第17条: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的经费有以下来源:业主共同缴纳的费用;全体共用部分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中不超过40%的部分;业主自愿捐款。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的经费属业主大会所有,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活动和参加培训学习,不得挪用、侵占。

  代表观点:

  文泽雄(教师):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一中,是否可明确规定从物管费中提取1%?来源二中,为何要限制40%,这不具有合理性,每个物管区域的共用部分有多有少,收益差别很大,应视情况而定。

  李长信(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不拿物管公司一分钱,才能保证中立,建议明文规定此条。

  征集项3居委会权责

  居委会介入物管纠纷 咋管?

  《规定》第3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代表观点:

  李英(居委会副主任):居委会是群众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服务,当发生物管纠纷不能达到共识时,希望《规定》中赋予居委会监督和调节权限。

  主持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薛志明:居委会作为一个群众自治组织,在条款中赋予其职权,有法律障碍。

  文泽雄、余燕:从法律上来说,一个行政性法规可以为一个公民赋予义务,一个组织、一个社会团体同样可被赋予义务。作为地方法规,只要不和国家法规冲突,都可以。

  征集项4物管区域

  物管区域共用设备 咋划?

  《规定》第4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物业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代表观点:

  文泽雄:《规定》关于区域划分的标准很零散,建议将标准单独列定,“配套设施共用”等应明确具体所指。

  (记者 张魁勇 郭俊敏 见习记者 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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