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自伤自残等十种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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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5:29 今日早报 |
“今后,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等十类行为可能被明令禁止。”前天上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等四项法规。《信访条例》草案规定“方便信访人”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评价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将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的工作建议、意见纳入决策评价体系,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导致信访事项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同时,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泄露信访人秘密要究责 《草案》注重保护信访人的隐私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请求须60日内办结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在收到信访请求后应当登记,并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处理。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 十类信访行为被禁止 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的;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北京娱乐信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