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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取枪期间凶手终杀四人,民警涉嫌渎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6:00 光明网
许海建

  3月2日,广东省江门恩平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民主与法制时报》5月22日)同时,据5月23日《新京报》报道,警力不足造成的警察积劳成疾已成普遍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关注有限的警力的正确执法问题。我们肯定不能在每个警察的内心安装一个“牺牲才是好汉”的“观念魔咒”,但此事中,民警返回取枪期间,凶手再次行凶,民

警对这个扩大的损失涉嫌渎职。

  先看两个细节。报案人已明确告知警方“梁瑞辉拿刀砍人”了,也就是说,两位警察在处警前,就应该知道危害的严重性。苦于手无寸铁的局面之所以造成,是自己疏忽未带枪的原因,而不是突然面对突发事件的尴尬和无力。再一个细节就是,民警用了十几分钟,回去取枪。取枪归来,警察是安全了,也能保证当事人安全了,但为时已晚,行凶者早把想做的事情做完了。取枪的这十几分钟期间,警察离开了现场,警察是安全了,但是否考虑过把被害人的安全置于何处呢?而且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两位警察取枪期间的这十几分钟,却造成了一种可怕的空白,让行凶者顺利实施进一步犯罪。

  难道一定让两位警察要用血肉之躯去拥抱死神才是正确的吗?那也绝对不是。正好相反,更应该去用不懈的努力去减小警察的伤亡。但在警察取枪期间,行凶者再次举刀的局面,并不一定是要以警察伤亡为代价的。这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即要么警察做出牺牲,要么是民众遭受巨大损失,两者都不是我们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警察判明有十五类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两位警察返回取枪的行为,违背了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把选择限定在牺牲警察或者牺牲民众上,造成非常痛心的局面。究其原因,这固然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关公务用枪的立法不够清晰具体和完善有关,但也反映了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用枪惰性。这是该用时不用而没有正确使用枪支的行为。不该用而用是一种滥用,而该用而不敢用就是一种渎职。

  我们既不希望看到“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的令人痛心的警察伤亡局面,我们也不愿意看到,行凶者的屠刀肆无忌惮地杀人。警力不足造成的警察积劳成疾,这说明警察的可敬,但这跟正确执法是两码事。如果这么执法,就是警力足了,也难以有足够力度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等正当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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