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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警“回所取枪”的实质是“临阵逃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6:00 光明网
李红军

  3月2日,广东省江门恩平市发生了一起特大恶性凶杀案。案发数分钟,接警的两名警员赶到现场,在与凶犯对峙时,苦于手无寸铁,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这个过程中,凶手再次行凶,终致一家4口人分别被凶手两次砍伤致死。(《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21日)

  在这起凶杀事件中,民警犯下了严重的失职和渎职罪。作为一名民警,在人民群众

处于危险的关头,不是义无反顾地化解险情,而是“回家取枪”,结果导致了一家四口被杀的恶性事件。在笔者看来,这位民警“回所取枪”是假,“临阵逃脱”才是真实用意。

  我们知道,凶手行凶具有一定的突发性,他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酿成一桩桩血案,而民警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的情况下,不是采取措施与凶手周旋,或采取其他措施降低凶险程度,而是以“手无寸铁”为由“回所取枪”,这样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不错,面对歹徒行凶,作为一名民警应该智取,不能“硬上”,这一点不容置疑,但是,制止歹徒行凶难道除了用枪之外就没有更好的办法吗?民警手里没有枪,难道附近就没有别的自卫武器吗?用铁棍、木棒等也完全可以与歹徒进行博杀,因为民警不同与一般人,他们受过严格的训练,有着一定的自卫本领,如果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说一个歹徒根本就不是民警的对手。令人遗憾的是,这位民警在危机关头犯了大忌,来了个“回所取枪”,眼睁睁地看着一家四口人被凶手砍伤致死。这不是严重的失职和渎职是什么?

  有道是:救人如救火。当平民处在一定的险境的情况下,首先应该想到的是先保证危险不再继续,及时遏制犯罪,这才是一个民警应有的职业道德。比如,当一个地方发生火情时,救火者不是先利用当地条件进行灭火,而是去找水源,找专门的灭火器材,这样做岂不是一种愚蠢之举?等水源找到了,专门的灭火器材有了,那大火恐怕早就吞噬了一切。同样的道理,当歹徒行凶的时候,首先应该想到的采取何种措施降低行凶程度,而不应该置群众的险境于不顾“临阵脱逃”。事实难道不是这样吗?最后枪拿来了,可歹徒早已“行凶完毕”,一家四口死于非命。这样的血案让人心痛。

  作为一名警察,应该以“保一方平安”为己任,应该时刻想到各种不测事件的发生,作为一种制止犯罪武器的枪应该随时随地地带在身上,记得前不久公安部还专门就民警的带枪问题做过要求,而这位民警却把枪放在所里,直接导致了这场血案的发生,这位民警在这场血案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一点不容置疑。

  借他人之鉴,可明己之得失。这个个案的发生,虽然带有偶然性,但它突显了我们的公安部门的危机处理能力十分薄弱,这对公安部门和其他民警都是个警示。面对突发事件,如何去积极应对,对每一个人都是一种考验。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不但考验着公安部门,同时它也是对一个地方政府执政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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