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再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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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8:16 红网-湖南日报 |
本报5月26日讯(记者 彭楚舒 通讯员 路标陈卓)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获悉:备受关注的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在上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后,对有关机动车事故责任的条款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 在上次常委会的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一审修改稿第38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建议 加以具体化,明确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机动车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据此,二审修改稿参考广东、江苏等省关于减轻责任的规定,在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按照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条关于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和相应赔偿比例的规定赔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