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广告中药品名称必须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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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8:5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广告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 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