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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罚款还是"自由裁量"?物流公司状告南宁市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09:5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梁家宁

  因车轮带泥进城被“城管”课以8000元罚款,广西百色银海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城管的上级主管部门)告上法庭。5月22日,围绕罚款是否太过随意、市政局是否具有执法权、是否“捞过界”等问题,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激烈辩论了5个多小时。

  随意罚款还是“自由裁量”?

  3月7日,银海公司的一辆大货车被南宁市城管部门拦截,并被罚款2000元,最终罚款被追加至8000元(本报3月8日、9日及11日曾报道过)。城管罚款的理由是:货车车轮沾有泥巴,污染了城市道路。

  对于城管的上述处罚理由,银海公司认为站不住脚。在22日的法庭辩论中,该公司诉称,公司的车子在进入南宁前,车身车轮都是干干净净的。后来之所以捎带上泥巴,是因为车子在进入南宁市大西南木材市场后,车轮受到污染所致,“我们本身就是受害者,而且当天那么多的车子经过被污染的路段,怎么能将污染责任全部推给我们呢”。

  而对于城管将罚款从2000元涨至8000元的做法,银海方面认为可能是自己“不听话”,进行申辩而遭到了“报复”。他们把城管这种随意加重处罚,而又没有依法告知自己享有听证权利的行为,称为是一种“违反法律程序的霸权行为”。该公司据此认为,城管方面的处罚既无事实依据,也不合理。

  市政局对上述“指控”针锋相对。他们认为,城管执法人员将银海的货车拦停后,既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拍了照片,还制作了现场勘查图———证据确凿,处罚有据。

  对于“随意加重处罚”一说,市政局更不认同———根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海货车因轮胎带泥污染了快速环道,面积达200平方米。按有关规定,每平方米被污染的处罚金额可在15~40元之间“视情况自由裁量”,因此银海被处以8000元的罚款,有据可依,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

  无处罚权还“捞过界”?

  在法庭上,银海方面还认为城管的“手太长”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城市快速环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应归入高速公路。换句话说,快速环道不是城市道路,所以不属于城管的执法范围。

  在当日的公堂对簿中,银海公司甚至还对市政局设置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他们认为,从市政局提供的证据来看,其设置仅经过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没有已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证据———根据相关法规,这样设置市政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银海方面认为市政局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执法权)。他们称,市政局所持的处罚依据———《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要被处罚”条款,超越了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权限。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条款显然无效。

  据此,银海公司要求南宁市市政管理局撤销相关处罚决定,返还80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1.7万多元。

  对于部门设置的合法性问题,市政局当庭并没有正面回应,只以一句“这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还击。而对于执法权问题,市政局出示了《南府办犤2001犦239号》文件,其上已规定了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法制办:市政局成立已经国务院批准

  南宁市市政管理局的设置是否合法?他们在快速环道上执法是否属于“捞过界”?对此,记者特地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解。

  该法制办监督处的覃处长告诉记者,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成立不仅得到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还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而且,该局还被作为城市综合执法的试点单位。因此,“该局具有合法的主体及执法权”。

  覃处长还说,快速环道作为南宁建成区内的道路,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但仍应认定为城市道路,所以城管部门是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进行执法的。

  据了解,法庭将组成合议庭,对此案择日进行宣判。编辑:王香菊作者:梁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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