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谢茂明:县委有权停乡长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0:14 东方网

  鉴于山西左云县张家场乡煤矿“5·18”透水事故存在非法生产,严重超采超员生产,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以及矿主蓄意瞒报事故等多个问题。左云县委决定,张家场乡党委书记、乡长停职。王威先生撰文认为,县委无权停乡长的职(见5月26日东方网《县委“停”了乡长的“职”?》)。这是王先生没有弄清楚干部任用的基本政策。

  党管干部原则是从党的领导原则衍生而来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

和组织领导。组织领导就是党管干部。党管干部的管理权限一般是下管一级。乡镇一级的干部属县委管理权限之内,所以,县委决定停乡长的职并无不当。

  当然,党管干部原则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但是,县委决定停乡长职务,没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停职与免职是有区别的。而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停职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党管干部要遵守法律规定,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并非党组织不能涉及。并不是说,人大选举任命了政府领导,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违法犯罪了,有可能被行拘或判刑;也有可能被纪委“双规”。假如参与了其他组织,还要受组织章程的约束。停职是一种组织处理措施。以党组织的名义进行的组织处理措施,比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要灵活和丰富得多,是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有效补充。

  前不久,有人批评“省委免市长”。这一方面,是忽视了党管干部原则;另一方面,是媒体用词不准。“省委免市长”是符合下管一级党管干部原则的。市长的选用与任免完全在省委的干部管理权限之内,省委当然可以研究决定“市长任免”。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省委研究决定市长任免的是拟人人选,需报人大依法任免。在党委形成研究决定之后,党委一律以拟任人选的名义,用正式文件来提请人大依法任免。所以,凡是涉及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任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任免人选,都是拟任人选,其最终任免都必须依法进行。党组织的文件不直接任免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来任免的干部。可是,媒体在报道时,直接用了党委任免,而省略了依法任免。一些评论者也就抓住这一辫子做文章。这就像有人说吃了饭,便将其直接理解为只吃饭而不吃菜一样。

  人们批评省委免市长、县委停乡长,其背后是质疑党管干部原则的合理性。党的领导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的序言中也有体现,那么,党管干部原则其合理性也就不容置疑。但是,从人们的批评以及当前干部任免中的一些腐败现象来看,党管干部的方式的确应该改革和创新,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吏治腐败,跟上民主与法治的步伐,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作者:谢茂明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