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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1:04 法制日报

  本报宁波5月26日电 谢台选 记者李建平 今天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杭州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徐松林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松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松林利用其担任杭州市委常

委、余杭市(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浙江琴鸟木业装饰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在房地产开发、撤资补偿、公司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有关人员所送的钱财折合人民币共计三十三万余元。

  宁波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徐松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接受审查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清全部赃款,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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