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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垄断福利乃是私分国有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1:15 四川新闻网

  5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对一些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正式叫停。该《条例》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违反此项规定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收能源费用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燕赵都市报》5月25日报道)

  一个月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在该省《节约能源条例》中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皖、冀两省对垄断福利的立法禁止,开启了以法律手段终结垄断行业员工享受“免费午餐”特权的进程。无庸讳言,垄断福利的彻底终结有赖于这些行业垄断现状的根本破除,单纯的法律手段将难以取得治本之效。但是在垄断一时难以破除的现实条件下,针对垄断福利的禁止性法律措施,如果能够形成比较完善、有力的规范体系,并得切实有效的执行,相对于口诛笔伐与行政强制来说,仍然不失为能取得一定收效的现实可行选择。由此,我们不妨暂且搁置怀疑与争议,对已出台的禁止垄断福利立法作一番审视与完善。

  皖、冀两省都是在《节约能源条例》中作出禁止垄断福利的规定,并由节能行政部门来实施处罚,这就意味着此项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垄断福利”带来浪费,从而节约能源。实际上,垄断福利绝不仅仅是违背财经纪律,容易造成浪费的变相滥发福利的违纪行为,而是一种公然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我国的垄断企业基本都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其所提供的产品,所赚取的利润均属于国有资产。垄断企业员工在拥有远远超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数倍薪酬的同时,又免费享受这些产品,这其实是违背国家有关国企工资福利法规政策,将本企业所掌握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私分给员工,从而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并形成了一种以单位名义中饱私囊的群众性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应当把垄断福利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追究有关企业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绝不能仅仅只罚单位,而不惩处负责人。

  与此相适应,要从法律上明确垄断福利的性质,当然要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相应的法规或作出司法解释为宜。同时,我们看到皖、冀两省人大对垄断福利的叫停,只局限于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行业,而没有针对全部垄断行业。这背后的原因就在于当前的垄断行业中,铁路、民航、金融、邮政、电信、烟草等行业基本上都是实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下,不仅地方人大、政府对这些垄断企业的约束、监管十分有限,而且因其掌握着一些事关当地发展的重要资源,并可能影响地方争取项目、资金,地方甚至完全不敢得罪他们。因此,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禁止垄断福利的全国性法规,才能对所有垄断行业均能产生实际约束力。

  此外,立法禁止垄断福利要与对限定垄断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同步进行。面对立法禁止垄断福利,一些垄断企业有可能采取货币补助形式变相地继续推行垄断福利。更何况,垄断行业员工现有的畸高工资本身就是一种私分和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根据各地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定垄断行业员工工资水平的上限,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这些公共事业部门员工的工资限定在当地的中等稍偏上水平。此外,还要规定垄断企业员工工资的涨幅不应当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涨幅,亏损的垄断企业不得给员工涨工资。负责国企工资管理的各级国资委,也应当与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垄断行业的限薪工作。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垄断福利与畸高工资“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 (王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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