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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屡发纠纷 告知不到位是主要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1:2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购买保险的理念已渐入人心,与此同时,相关的消费纠纷也屡屡发生。记者最近在对一些保险消费纠纷进行采访时注意到,团体性的保险业务往往因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而引发纠纷。

  投保两个月不能获赔?

  前天,鄞州区消协部门刚刚调解了一起有关学生平安险的理赔纠纷。严女士于去年9月1日为她读小学的儿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平安险,当年11月,孩子生病住院,共花去住院费2000余元。当严女士就此事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在交涉中,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险种有行业规定,必须从投保日开始起3个月后才可享受保险,严女士的儿子生病时距投保期仅两个月,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保险公司同时表示,他们曾为此事委托学校向家长发了《告家长书》,其中很明确地记载了此项条款。严女士却表示,她从未收到过这份告知书。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最后,严女士向消协部门进行了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保险公司所称的《告家长书》中有一联是供家长签字的,但严女士表示她从未收到过,也不曾签过字。保险公司也无法提供由家长签字的《告家长书》。在消协主持调解下,严女士最终获得了600元的补偿款。

  类似纠纷屡有发生

  事实上,与严女士有类似遭遇的家长大有人在。前不久,在余姚也发生过一起有关学生保险的消费理赔纠纷,当地一名女学生因患病花去了数万元的医药费,学生家长向保险公司提及理赔一事时,双方却发生了激烈纠纷。

  记者注意到,其他带有团体性质的保险也有类似纠纷。今年3月,镇海骆驼有数十户居民通过社区居委会为自家住房投了保,后来这些居民不幸遭遇火灾,在理赔时一些居民才知道,这一险种的住房理赔是按平方米计算的。居民们因为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最后集体向当地消协投诉。

  告知义务需引起重视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从上述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未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是团体保险业务纠纷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于保险行业,消费者明显是信息弱势方,但消费者享有服务的知情权,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即使行业规定有各种免责条款,也应明示消费者。以学生保险为例,保监会有规定,学校不得统一为学生办理团体保险,家长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为孩子办理保险的。但即使是这样的情况,在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还有一个中间的媒介即学校,这个多出来的环节,往往使得保险告知义务履行困难。(记者 周立明 通讯员 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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