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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卫工首领加班费:好消息让谁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00 光明网
金海燕

  安徽合肥市的环卫工人,最近领取了今年“五一”假日加班工资。据了解,环卫工人在法定休假日领取不低于工资300%的假日加班工资,在合肥尚属首次。(5月23日《江淮晨报》)

  环卫工人在法定休假日加班,能拿到300%的加班费,当然是个好消息。更可贵的是,今年“五一节”合肥6000名环卫工人拿到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还是历史上的第一次,来

之不易:是在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就落实环卫工人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以后,才得以实现的,因此,这好消息更是一件好新闻,很值得大书一笔。

  然而我们知道,环卫工人虽然经常被人称为“城市美容师”,不少城市还专门设有“环卫工人节”,每逢这一节日,就会有领导冒着酷暑或严寒,到马路上慰问环卫工人。但环卫工人还是城市里的弱势群体,前一阵有某城市市长批示:环卫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足见环卫工人的工资长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今又有市委书记批示,环卫工人才第一次拿到了法定节日的加班费。其实,早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就明确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作为一项法律,对于6000环卫工人来说,竟然会迟到10年才第一次“享受”到法定权利,面对这“首次”的好消息,我不知道环卫工人在高兴之余,是不是会产生一点尴尬的想法?

  面对环卫工人迟到10年才第一次享受到《劳动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环卫工人固然会感到尴尬,然而,一个城市6000环卫工人每年10天法定假日、104天双休日既无法休息,又拿不到加班费,长达10年之久,当地的劳动执法部门是对此一无所知,抑或知道了却没有执法?如果是前者,恐怕也是一种官僚主义,如果是后者,至少也是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职责。我不知道他们从报纸上读到这则消息,是否也会感到尴尬?

  雇用环卫工人的“老板”,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更不是克扣工人工资的不法商人,而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作为政府部门,自然应当成为执行法律法规的模范,但是居然对自己雇用的6000名环卫工人,克扣节假日加班费长达10年之久,如今还是在市委书记的批示下,才“首次”发出了今年“五一节”的加班费。看到环卫工人的喜悦,听到环卫工人的感谢(其实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法定权利,但第一次享受,难免会发出喜悦和感谢),我想作为“老板”的市容部门,恐怕也会感到尴尬。

  当然,面对这样的“好消息”,如果环卫工人感到尴尬,说明他们还有着相当的法制意识;如果劳动部门的执法者感到尴尬,说明他们意识到自己工作的不足,今后可能会更主动地为弱势群体维权;如果市容部门的领导感到尴尬,可能会去认真读一读《劳动法》,不仅法定假日会发加班费,双休日加班,也会考虑该不该发加班费了。

  如果他们都不感到尴尬,那么,我们的社会恐怕就要感到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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