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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不超120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03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 吴子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已联合下发了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也将于6月1日至6月20日进行,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20家以内。

  新的规定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将本市医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纳入了新办法的

管理之中,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新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本年度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按以下标准确定:新增定点零售药店120家以内。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本统筹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诊所、参保单位兴办的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和分布在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范围内的其它医疗机构。本市其它区域暂不新增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文件规定,申报定点资格的条件包括:愿意承担对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售药服务,符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条件及本《通知》第一点规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申报定点资格;原已取得医保单纯门诊服务定点资格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医保住院服务资格条件的,可提交增加医保住院服务资格申请;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报定点资格;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须由连锁公司负责申报医保定点资格。

  违规者取消3年申报资格

  新办法加强了医保定点机构的处罚和管理,凡是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或者是因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或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管理规定而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的3个年度内,负直接责任的医药机构及所属其它分支、延伸、连锁机构,不属于申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范围。此外,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 不属于申报医保定点资格的范围。

  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申报单位可登录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download/pj3-jrfa.rar)查询和下载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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