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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时车辆丢失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07 信息时报

  读者J先生:上个月,我驾驶自己的小车与好友去酒楼吃饭。该酒楼大门外竖有“停车就餐”的招牌,当晚11点,我们吃完饭下楼后,发现院内小汽车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现在,该案仍未破获。我要求酒楼赔偿我的损失,但酒楼以我未要求看管汽车,酒楼未对看管汽车收费,无看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答:从你的情况看,该酒楼大门外“停车就餐”的招牌表明酒楼对就餐者的车辆进

行看管是其为招徕顾客而对自己设定的附随义务,是对在此就餐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同时,招牌上的“停车就餐”可以看作是该酒楼发出的要约,你把汽车停放在该酒楼院内到楼上就餐,是以行为明确表示对该酒楼要约的承诺,此时保管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你与该酒楼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酒楼即负有看管汽车的业务,对你的汽车的丢失,该酒楼应当承担保管不善致汽车丢失的赔偿责任。

  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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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朋友请注意,今天下午法律热线由信息时报和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唐红炬(电话:13316050655)将接听热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明天下午法律热线由信息时报和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石新(电话:020—87621428)将接听热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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