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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人威胁自杀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15 沈阳今报

  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

  草案规定,信访人以自杀相威胁的要负法律责任。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的。草案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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