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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赔偿责任细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2:22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 杨小娴

  本报5月26日讯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再次作出重大修改。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今天听取了草案(二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该修改稿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事故除外)且符合两个法定条件的,按照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无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承担80%%、60%%、40%%、2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减责需有证据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纪文波在报告中提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认为,一审修改稿中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建议加以具体化,明确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说,即使机动车无事故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纪文波说,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公路锻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校让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很不安全,应加以防范。”纪文波说,有关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的规定,在实际中也不好操作。为此,二审修改稿删去了有关纳入操行评定的规定,并增加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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