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项目届满须交还政府 移交方式协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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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15:48 红网 |
红网长沙5月27日讯(实习记者 罗旭霖)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是否该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围绕这一问题,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于今日上午审议的《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明确规定:移交方式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约定。 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特许经营制度虽允许将公用事业项目交给社会投资者 投资建设运营,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本身固有的公益事业性质以及自然垄断属性,项目的最终所有人应是政府。投资人对项目资产的占有和使用依附于特许经营权利,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交还给政府。至于移交的方式,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融资模式,投资人根据收益预测及其财务方案,一般都将投资按合同期限计入了成本,即在期满时投资人已经全部回收了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得了合理的利润,所以项目应当无偿移交。但是,我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尚处于初始阶段,理论与实践上都还在探索中,成功经验少。加之湖南省各级政府普遍存在财力有限、对市政公用事业投入不足、对经营者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难以到位等实际情况,经营者“无偿”移交项目的前提——获取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因此目前在制度设计上应留有余地。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在参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后,将“无偿”移交修改为移交的方式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具体约定移交项目的内容、数量、质量标准和移交的方式、程序、期限等。 稿源:红网 作者:罗旭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