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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醉驾判监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02:24 深圳特区报

  香港醉驾判监3年

  严格法律令此类车祸逐年下降

  【本报香港5月27日电】(记者刘秋伟)日前,香港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在立法会会议上透露,过去3年,香港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严打酒后驾驶行为,

因酒后驾驶而引致伤亡的交通意外逐年下降为106宗、97宗及89宗。

  据了解,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酒后驾驶的法例于1995年订立,1999年进一步收紧了法定限度。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司机体内含酒精浓度若超过法定限度,即每100毫升血液内含50毫克酒精,则属违法。与海外国家比较,属于最严格的地方之一。根据现行的法例,司机因酒后驾驶而被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并且会被记10分;违例者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就会被取消驾驶资格至少两年;若酒后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该司机可能被控因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一经定罪,最高可罚款5万港元、监禁5年、记10分,甚至停牌;如果是首次定罪,司机会停牌最少两年,第二次或其后再被定罪,则最少停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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