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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代价”不该总由弱者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0:07 红网

  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法院近日驳回死者亲属要求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33元由原告负担。(5月28日《扬子晚报》)这一无罪判决,引发了一片舆论嘘声,甚至于,只是被当作一个笑话在民间传播。

  女播音员、副市长、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死时仅着胸罩与裤头——由这一系

列关键词组成的新闻事件,在公众看来“案情”实在再简单不过了。朴素的道德直觉和公共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这又是一起官员桃色事件,不仅与“官员配播音员”的“桃色规律”完全一致,也非常符合几乎所有男性对漂亮女性公众人物普遍存在的爱慕心理。正因为如此,法院的无罪判决与公众的道德判断正好背道,难免让人大跌眼镜。

  虽然副市长“隔门交谈”的辩词很搞笑,无缘无顾就“只穿了内衣”更是无法自圆其说,但作为不拥有任何调查权力的普通人和旁观者,我们确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而这正是法院做出无罪判决的理由。既然我们承认“疑罪从无”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那我们除了发些无益的感慨,又有什么办法去揭开“近在眼前的真相”呢?

  这让我想起最近很流行的一个词:法治的代价。这个词是所有在道德视角看来“显失公平”案件的代名词,也是社会道德自觉唯一可资自慰的按摩棒。在道德看来非常简单的案件,在法律程序内有时候却很难解决,乃至于根本无法解决。极端的例子是,谁都知道某人是杀人犯,但法律却不得不放跑他,法治作为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完整价值,让人们必须违背最为本真的感觉和经验,比如教科书上的美国辛普森案。这个意义上,“女播音员死在副市长床上”一案的无罪判决,似乎也只能归结于“法治的代价”了。

  然而在我看来,简单地照搬“法治的代价”是不负责任的,特别是在对簿双方强弱悬殊异常明显的案件中。以产生“法治的代价”最为常见的“缺乏证据”为例,证据的“缺乏”不等于找不到证据,事实上的“缺乏”也不等于寻找可能性上的“缺乏”,“缺乏证据”完全有可能被异化成“不愿意找证据”,乃至“销毁证据”。执法集团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缺乏可靠的机制确保他们永远公正严明。再以同样常见的“缺乏法律依据”为例,法律的漏洞并不是从来没有被发现过,而是完善立法的权力不在普通人的掌握之中,而阻挠立法的势力却异常强大,因此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而航空公司丢失乘客物品只能论斤赔。

  一个异常的现象是,我们所谓“法治的代价”常常都是由弱者来承担的,这正是“法治的代价”发生异化的显著表现。社会的同情机制和道德机制,与法律机制常常不能合拍;“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常常被作为时评标题——“法治的代价”背后,我们必须警惕,法律条文表面平等可能对社会生活中实质不平等的掩盖。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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