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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猪肉应索要检疫合格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6:0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田雨杰)“这猪肉到底新不新鲜啊,会不会是死猪肉?”以前,家住西安市粉巷的李老太每到市场上买肉,心里总要犯嘀咕。不过以后李老太再买猪肉,就能更放心了。陕西省卫生厅日前发布了《陕西省健康相关产品索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诸如猪肉等健康相关食品,从采购到市场销售的每个环节,经营者都应当索取卫生检疫的相关证明,销售者也只有具备相关卫生许可后方得正常销售。

  《规定》中指出,例如猪肉等鲜(冻)畜禽,生产者采购时应当向出售方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与所购畜禽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加工成产品后,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对每批次产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按照规定提供给采购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产品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出厂产品的检验。

  产品运送到市场上时,销售者也必须持有与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需要注意的是,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必须载明所检产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只对批次相同的同种产品有效。

  除食品外,其他“健康相关产品”如化妆品和生活饮用水等,同样受《规定》的约束。按照《规定》,经营者采购原料时,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进口化妆品应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包括管材和管件、水箱、防护材料等,应当索取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的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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