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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将破壳而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6:01 华商网-华商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这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落实该法,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此后两个月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代表建议国家给予财政支持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首先限额不能定得太高,提供一个基本保障即可,否则相应的费率也会抬高,消费者承受不起!”有代表说,“特别是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对一些贫困地区尤其广大农村地区,应考虑‘交强险’实施的条件。”

  与会代表也指出,由于强制保险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风险选择,即不得拒绝承保(包括对高风险车辆),且在经营上实行不盈不亏原则,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因此建议国家有别于商业险种,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将认真听取、采纳社会各界意见,积极稳妥地会同相关部委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审定费率方案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后批复公司,以便留出一定的时间,使行业完成系统调试、单证准备等新旧险种衔接工作。”

  新闻背景

  “交强险”奖优罚劣

  “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三者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为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这一“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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