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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当事人同行办案须填表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02 贵州日报

  “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确需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同行办理的,必须事前填写《与当事人同行办案审批表》并报庭(局)长签字同意,经分管院长审查批准后实施。因任务紧急无法事前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必须事前获得分管院长口头批准,于办结后三日内补办前款规定手续。”

  这是省法院为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审判纪律,促进办案人员廉洁自律,进一步维护

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法官法和最高法院制定的有关纪律规定,近日下发的《关于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同行办案的有关规定》中提出的要求。

  对于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同行所需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规定》明确,要由业务庭(局)计算预收款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将所需款交财务管理部门,并在全案审(执)终结后,由财务部门与当事人结算。办案人员外出办案所需费用的借款手续按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时,将同行办案所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逐项如实填写,经当事人确认、庭(局)长核实并由分管院长审批。

  《规定》强调,同行办案期间,办案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当事人的钱、物;一律不得参与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旅游和其他休闲娱乐活动;一律不得由当事人报销任何费用。办案人员违反规定的,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作者:李云超 金晶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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