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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枪事件”考问警察应变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34 法制日报

  法治时评

  郭庆珠

  ■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危险可能性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如何降低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概率以保障警察自身的权益,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和广大民众思考的现实

问题。

  ■我国警务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突出的表现为法制保障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和装备不足、落后等等。尤其是在出现突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时,警察如何反应、可以行使哪些权力等法律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

  ■加强对警务人员应变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明确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法律上的权力和行为的界限,从而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益,达到既保护民众又能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警察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受到媒体的关注并不鲜见,或因及时破案而为人称赞,或因玩忽职守、拒不出警而为舆论所讨伐。但是本案中的两名警察的处境却颇为尴尬,他们虽然及时地到达了犯罪现场,但是并没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应该说,这种局面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警察出警都有充分的准备和足够的装备以制止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如何理性看待偶然性当中所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如在警务保障不足和执法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警察自身权益以及警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行为的界限等等,无疑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其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时刻与危险相伴的职业。可以说,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危险可能性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如何降低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概率以保障警察自身的权益,更应该成为整个社会包括政府和广大民众思考的现实问题。警察履行职责需要自身付出代价,也需要受益者包括民众和政府给予必要保障,两者是反比的关系,即在警察职能要求大致确定的情况下,代价越大,需要的保障就越少;反之,付出的代价越小,需要的保障越多。作为受益方的民众和政府一般会天然地要求警察能够提供最好的工作,而保障的成本能够最小化。在警察履行职责的代价中,有些是具有再生性的,可以通过保障的改善或自身的调节来恢复,如劳务的付出和作为警察长期与违法或犯罪打交道所形成的精神压抑等等;有些代价的付出却是具有不可逆的,如警察的生命。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社会治安和打击犯罪的成果,也应该关注警察权益的维护,特别是警察生命权的保障,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也是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基础和前提,警察也不例外。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警察职责代价和权益保障的最佳平衡,而在这其中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执法环境的改善;二是警务保障的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应该说警察的执法环境有所改善,但是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良性的状态。抗拒、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有所抬头,而且暴力程度加剧。前不久公安部就曾经通报过几起暴力袭警的案件,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劣和危险性由此可以管窥一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处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容易诱发某些问题的爆发,而警察恰恰处于解决这种矛盾的最前沿等。而执法环境的恶劣必然会增大警察执法的危险性,而要使警察代价降低,就必然要求增强警务保障的强度。

  总体来看,我国警务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突出的表现为法制保障不健全、经费不足、人员短缺和装备不足、落后等等。尤其是在出现突发的重大刑事案件时,警察如何反应、可以行使哪些权力等法律的规定还不是很充分。而且我国的警种划分比较细,但是在实际的出警中又会出现一种警察职能泛化的现象。而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又充满刚性,因此容易使警察在实际中无所适从,例如什么警察可以配枪、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等等,在实践中都曾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这些在恩平杀人案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反映。

  本案发生后,受害人的家属准备以出警不作为为由对于有关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出警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最终将由法院作出判断,不便在此先予评论。但是不可否认,本案也反映出某些警务人员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作为不当的问题。比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追逐警察,因此完全可以一个人吸引他的注意以拖延时间,一人去取枪,也许就可以避免死亡人数的增加。

  实际上,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往方式更加的多样和灵活,交往的范围也空前的广泛,这些都为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因此,如何正确地应对这些突发事件,就对警务人员的能力和公安机关的人员配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某些地区的公安部门专门配备了谈判专家和防爆人员,但这些人员毕竟是少数,而且一般无法配备到直接面对案发一线的基层派出所。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加强对于现有人员应变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明确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法律上的权力和行为的界限,从而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益,达到既保护民众又能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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