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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不准上市导致委托售房合同中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祝茜 记者 李松 见习记者黄洁 薛某曾将自己承租的一套房管所直管公房委托北京市美丽家园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以下称美丽家园公司)出售,但因房管所依照相关规定不同意该房屋进行买卖,致使双方委托合同无法履行。为此,美丽家园公司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院了解到,北京市相关部门曾于2002年12月18日下达一份《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为,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但该通知注明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至2003年12月31日结束,且未再下达新的文件。薛某承租公房的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公房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据此法院认为,薛某和美丽家园公司签订的合同未能正常履行,是由于公房管理单位不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美丽家园公司同薛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积极寻找购房意向人、到公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可见其对此后发生的事实是未曾预料到的,因此其对未能实现被告委托的事项没有过错。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因国家政策原因发生变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薛某返还原告美丽家园公司收受的定金1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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